“保定金融法庭2025年金融审判白皮书”新闻发布会实录
来源: 长城网  
2026-06-05 16: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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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新闻办 郭子召:

各位媒体记者朋友们:

大家下午好!欢迎参加保定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

今天我们很高兴邀请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刘娟女士,莲池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邵海燕女士,莲池区人民法院保定金融法庭负责人鹿永灿女士,由她们介绍我市金融法庭2025年金融审判白皮书情况,并回答记者关心关注的问题。

首先请刘娟女士作主题发布。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 刘娟:

各位媒体朋友们:

大家好!感谢大家关注保定金融法庭工作。

2025年,保定金融法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胸怀“国之大者”,强化使命担当,充分发挥金融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培育中国特色金融文化,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为推动区域金融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金融强国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今天我们发布的《保定金融法庭2025年金融审判白皮书》,主要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金融审判工作基本情况,第二部分归纳总结了金融案件的态势及存在问题,第三部分介绍了保定金融法庭的工作举措及成效,第四部分归纳了常见争议问题及裁判观点,第五部分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出建议。

一、金融审判工作基本情况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保定金融法庭共受理各类金融民事一审案件9305件(新收7710件,旧存1595件),标的额77.15亿元,审结8875件。

案件类型分布方面,新收案件数量居前五的金融民事一审案件类型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3067件,占比39.78%;信用卡纠纷2178件,占比28.25%;保险纠纷1836件,占比23.81%;追偿权纠纷352件,占比4.57%;申请支付令120件,占比1.56%。五类案件收案数占新收金融民事一审案件总数的97.97%。

行业分布及标的额情况方面,新收案件中,涉诉金融市场主体共计135家(不含支行、支公司等分支机构),案件数7644件。其中银行业35家,案件数5299件,占金融行业涉案总数的69.32%,标的额47.65亿元。保险业60家,案件数1836件,占金融行业涉案总数的24.02%,标的额1.83亿元。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各类地方金融组织29家,案件数462件,占金融行业涉案总数的6.04%,标的额1.35亿元。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11家,案件数47件,占金融行业涉案总数的0.62%,标的额0.44亿元。

程序适用及结案方式方面,在已审结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7693件,其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2416件;适用普通程序1042件,适用督促程序、特别程序等其他程序案件140件。从结案方式看,判决4812件,调解1743件,准予撤诉1013件,其他结案方式1307件,调撤率31.57%。

金融案件多元解纷方面,保定金融法庭建立了“法院+N”多元解纷机制,联动行业调解、专家调解、人民调解、特邀调解等专业力量,共协同化解各类金融纠纷6373件。

二、案件态势及特点

一是金融案件数量持续攀升,市场深度拓展与民生保障需求不断升级。随着金融市场持续深化发展、金融业态不断丰富创新,各类市场主体的投融资需求持续释放,金融服务的覆盖面、渗透度与普惠性显著提升,金融与实体经济、民生保障的联结愈发紧密,在此背景下金融纠纷案件数量呈现持续攀升态势。二是金融纠纷类型日益复杂,专业审判能力与裁判规则提炼面临更高要求。随着金融机构经营模式日趋多元,金融纠纷的法律关系与事实认定愈加复杂,呈现出主体多元化、类型多样化、争议复杂化的特征,对金融专业审判能力与裁判规则提炼提出了更高要求。三是金融机构风控存在短板,合规管理体系与业务拓展节奏存在脱节。风险理念和行为偏差是导致不良信贷资产形成的重要原因,部分金融机构重规模增长、轻风险管控,重前端营销、轻后端治理的倾向较为突出,成为金融风险累积、矛盾纠纷频发的重要内在原因。四是金融消费者维权意识增强,机构规范展业与适当性义务履行备受关注。随着全社会法治观念不断普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理念深入人心,金融消费纠纷已从传统的履约争议,向金融交易公平性、机构行为合规性、消费者权益保障充分性延伸。

三、工作举措及成效

保定金融法庭紧紧围绕“办好案件、研究问题、协同治理、培养人才”四个职能定位,聚焦“提质效、防风险、助发展、夯根基”四大核心目标,为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一是聚焦主责主业,着力提升审判质效。始终锚定金融审判核心职能,以提质增效为目标,以机制创新为动力,全流程打磨审判环节、全方位规范审判管理,推动金融审判工作向专业化、高效化、规范化发展。二是强化问题研究,铸牢金融风险防控体系。紧扣金融领域发展新形势新问题新挑战,以司法调研为重要抓手,构建“理论研究、实务攻坚、区域协同”三位一体的调研工作格局,切实发挥司法调研在风险防范、决策参考、审判指引中的支撑引领作用。三是深化协同共治,助力行业健康发展。坚持系统思维、树牢共治理念,立足司法职能,主动延伸服务触角,推动形成“法院+监管+行业”金融治理新格局,凝聚金融风险防范和行业发展保障合力。四是注重培养人才,夯实长远发展根基。坚持把队伍建设作为金融审判工作的基础性、根本性任务,以党建引领为核心,以能力提升为关键,以作风建设为保障,多措并举培育高素质人才,为金融审判高质量发展铸牢人才根基,积蓄长远发展动能。

四、常见争议问题及裁判观点

针对协议管辖约定的合同签订地是否应与争议有实际联系、依托信用卡办理的房抵贷、车抵贷类大额借款违约金等综合息费计算、催收不规范引发的诉讼时效、保证期间等的认定,保险纠纷中非寿险的诉讼时效、保险人向第三人主张已付保险赔偿金利息是否应予支持、意外险中比例赔付条款是否属于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条款的认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服务费是否应予支持、典当纠纷中对不动产当物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典当合同性质认定、票据纠纷中再追索权行使范围等常见争议问题及裁判观点进行归纳分析。

五、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建议

针对金融案件态势及存在问题、审判实践中常见争议问题,对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提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建议:建议金融监管部门健全完善金融纠纷“总对总”多元化解机制、强化制度监管、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建议金融机构坚持以金融消费者为中心、持续加强金融知识普及宣传、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途径、强化审慎经营意识。建议金融消费者进一步强化风险防范与自我保护意识,认真审阅合同文本中的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准确填写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等关键条款。

以上是对白皮书的简要通报。今天我们同时发布《保定金融法庭2025年十大典型案例》。

(一)当事人对于合同签订地的协议管辖约定不应突破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前提要件——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钟某、李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特别约定对于合同签订地作出约定,但不能突破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前提要件。本案确立了协议管辖约定须以与争议有实际联系为前提的原则。

(二)银行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损失扩大,开发商阶段性保证责任可免除——某银行诉张某、某房地产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涉房贷类案件是金融借贷纠纷中常见类型,开发商阶段性保证担保设立初衷是为督促开发商及时竣工、验收、交付房产,并积极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如房产已具备办理抵押预告登记的基本条件,银行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对借款人不能清偿债务存在重大过错,则开发商阶段性保证责任可免除。

(三)线上签订电子借款合同效力的审查认定——某银行诉曹某、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兴起,电子借款合同的普及应用已成发展趋势,对于线上签订的电子借款合同,银行应提供“签约—放款—还款”全链路证据,以证明电子数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如不能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相应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四)金融借款合同仅约定贷款逾期“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处罚”,属于未明确约定复利——某银行与张某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复利问题关乎着司法在契约自由与债务人保护之间的平衡。银行作为金融借款合同的制作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复利的计算方式、基数和利率标准,避免因理解偏差产生纠纷,如金额借款合同仅约定贷款逾期“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处罚”的,属未明确约定计收复利及复利计收标准,对其要求借款人支付复利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五)“借新还旧”中新贷保证人责任的认定——某小额贷款公司与杨某利、杨某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借新还旧”的形式在金融机构日常业务中普遍存在,既可帮助部分借款人达到短期借款长期使用目的,又成为金融机构保全资产和化解不良贷款的重要方式。认定新贷保证人责任时,核心在于其是否对借款用途为“偿还旧债”知晓并认可。

(六)“法院+政府”联动 妥善化解涉企纠纷——某联社诉郭某、某国际饭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十二案。小微企业抗风险能力弱,易因资金链突然断裂而陷入困境,如按传统模式判决、执行,企业极有可能直接陷入停摆,员工也将面临失业,一连串的连锁反应,最终都会落在民生与营商环境上。该系列案通过法院与政府联动,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分期还款调解协议。既确保了银行债权的安全实现,也为企业赢得了维持运营、恢复生机的宝贵缓冲期。

(七)医学标准更新与保险条款冲突时,应考虑医疗技术发展趋势——刘某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人类对疾病的研究是不断深化和发展的过程,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

(八)具有互助性的“顺风车”不构成车辆使用性质的改变——杨某某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当前,顺风车已完成从城市交通“出行补充方式”到“重要组成部分”的转变,但也出现了名为顺风车实质为网约车的现象。车辆是否构成使用性质的改变,应综合车辆使用情况、收费合理性、行驶路线、接单频率、车主职业等判定,具有互助性的“顺风车”不构成车辆使用性质的改变,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九)车辆使用性质改变的认定——高某诉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保险合同是典型的最大诚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建立在对风险的如实披露和公平分担之上。以“非营运”的保费成本,转嫁“营业性高风险”,直接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严重破坏了保险制度赖以存在的诚信基础。该案恪守保险最大诚信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厘清了车辆自用与营业使用的司法认定边界,引导社会公众规范车辆使用行为,彰显了司法对保险市场秩序的正向规制与引领。

(十)多车连续碰撞下交强险无责赔付的适用边界——某甲保险公司诉齐某、某乙保险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虽为无过错责任原则,但保险人交强险无责赔付应以无责机动车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多车连续碰撞情况下,如仅有时间上的连续性,但与单独的两起事故本质上并无差别、无任何因果关系前提下,保险公司无需在交强险无责赔付范围内承担赔偿义务。

这些典型案例紧贴当前金融审判领域热点难点,希望通过以案释法、以案明规,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规则指引作用,引导广大金融市场主体坚守诚信底线、依法合规经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助力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保定金融法庭2025年金融审判白皮书》暨《保定金融法庭2025年十大典型案例》全文将于本次新闻发布会后在莲池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上发布,请各位记者朋友关注。

各位记者朋友,希望通过这次新闻发布会,广大媒体能够积极宣传推广保定金融法庭的金融审判工作,让社会公众和金融市场主体更加了解保定金融法庭。

在今后的工作中,保定金融法庭将继续锚定建设一流金融法庭目标,充分发挥金融审判职能,加强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凝聚协同共治合力,筑牢金融安全稳定根基,为推动区域金融高质量发展贡献司法力量。谢谢。

市政府新闻办 郭子召:

谢谢刘娟女士的权威发布。下面进入记者提问环节,请各位媒体记者举手示意,叫到后,先通报一下所在的新闻机构和本人姓名,再提问,谢谢。

保定新闻传媒中心:保定金融法庭在聚焦审判主责主业,提升案件办理质效上,有哪些探索与举措?

莲池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邵海燕:这个问题我来回答。保定金融法庭始终深耕审判主责,聚力司法主业,为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一是优化诉讼服务。构建精准化司法对接机制,健全完善联络人制度,强化全流程沟通反馈,通过线上线下联动渠道,及时回应诉求、解决堵点,搭建“全链条、精细化”诉讼服务平台。针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等高频案由,制定标准化立案材料指引,清晰列明流程要件,提升立案便利度及审理效率。二是深化繁简分流。打造了集约化审判运行模式,设立极简团队,专门审理送达地址约定明确、合同文本规范统一的批量金融借贷案件,通过“要素式审理+标准化裁判+集约化办理”模式,简化庭审环节、压缩审理周期,实现“繁案精审、简案快审”的分流审理模式,显著提升纠纷化解效率。三是坚守案件质量底线。对于疑难复杂案件,我们坚持“繁案精审”,全年召开法官会议29次,对54件难案深度研讨,并对78件重点案件实行全程动态监管,确保重大疑难案件裁判尺度统一、质量过硬。四是强化数智赋能。深化庭审记录方式改革,依托智能语音识别、同步录音录像等信息化手段,缩短庭审时长,提升庭审质效与庭审记录完整度,以全流程无纸化办案实现诉讼材料线上流转和审判环节闭环办理,提升办案效率。

河北新闻出版网:保定金融法庭在深化协同共治,助力行业健康发展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莲池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邵海燕:这个问题我来回答。保定金融法庭始终坚持系统思维,主动延伸服务触角,推动形成了“法院+监管+行业”金融治理新格局,凝聚金融风险防范和行业发展保障合力。一方面凝聚多元解纷合力。依托与保定金融监管分局、人民银行保定分行、市政府办地方金融办等金融监管部门常态化协作会商机制,联合召开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暨“要素式”示范文本推广应用座谈会,解读政策,凝聚共识。定期向监管部门通报金融审判态势、案件特点及风险隐患,协同研究解决金融领域的突出问题。健全“法院+监管+行业”联动调解模式,完善诉调对接流程,实现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多元共治。围绕金融法律适用、要素式调解技巧、典型案例解析等内容,加强对调解员的系统化、专业化培训,提升调解员化解金融纠纷的实操能力。另一方面深化“党建+司法指导”共建品牌建设。主动上门走访12家案件量较大的金融机构,精准把脉问诊、现场答疑解惑,以“点对点”式司法服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保定分局联合开展“保障金融权益 助力美好生活”“爱和责任,保险让生活更美好”等主题普法宣传活动,面向社会普及金融知识。

经济杂志:在日常金融消费中,对普通金融消费者防范风险,有哪些针对性的建议?

莲池区人民法院保定金融法庭负责人 鹿永灿:这个问题我来回答。作为普通金融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要树立理性消费观念,根据自身需求适度办理金融业务,防止因过度消费陷入债务困境,影响个人征信及日常生活。要进一步强化风险防范与自我保护意识,在办理贷款等金融业务时,认真审阅合同文本中的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核实管辖条款、费用明细等,避免签订空白合同,切实做到全面知晓、充分理解。要准确填写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等关键条款,如后续发生手机号码、居住地址、工作单位等信息变更,应主动、及时前往金融机构办理信息更新手续,确保法院相关文书能够有效送达,避免因信息滞后、联系不畅导致自身应诉不及时、权利主张受阻等不利后果。发生诉讼后,要积极应诉,按时参加庭审,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保定新闻传媒中心:今年发布的典型案例中,主要聚焦了哪些重点领域?希望起到什么样的指引效果?

莲池区人民法院保定金融法庭负责人 鹿永灿:这个问题我来回答。今年发布的典型案例中,聚焦金融借贷、保险纠纷常见争议点,一是划清权利保护边界,例如在协议管辖案件中,明确约定管辖地必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防止“异地诉讼”滥用;在多车连续碰撞案件中,厘清交强险无责赔付以因果关系为前提,避免责任不当扩大;在涉顺风车纠纷中,认定具有互助性的顺风车不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平衡了保险消费者与保险公司的利益。二是规范金融机构展业行为,针对线上借款合同,要求银行提供“签约—放款—还款”全链路证据,严格审查电子数据真实性;对金融借款合同中“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处罚”等模糊格式条款,明确应作出对提供方不利的解释,不支持计收复利;在“借新还旧”案件中认定新贷保证人责任时,新贷保证人提供担保时对“借新还旧”借款用途知情或应当知情。三是树立诚实守信导向,在将自有车辆用于冲沙租车营利发生保险事故、银行怠于办理抵押登记对借款不能收回存在重大过错等案件中,坚持探寻缔约本意,对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从事营利活动、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导致风险扩大的行为,不支持其转嫁责任;在医学标准更新与保险条款冲突时,充分考虑医疗技术发展趋势,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通过这些案例,我们希望为金融市场主体提供清晰的行为准则,让司法预期更加稳定,让市场交易更加规范有序。

市政府新闻办 郭子召: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各位记者朋友还有什么关心关注的问题,欢迎会后到市法院进行采访。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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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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